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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斌:中国私募基金报告(1)
华尔街电讯WSwire.COM ( 日期:2006-06-14 10:26)

【wswire编者按】私募基金近来成为中国证券市场最受关注的主题之一。但围绕着这一主题,却有大量的基本问题未曾廓清:私募基金的准确定义是什么?规模多大?有多少种形式?在中国当前的证券监管框架中处于何种位置?带来何种机遇或者挑战?之所以如此,很大程度上是因为通常所称的私募基金,仍处于灰色领域。既少对个案的充分了解,亦无对整体状况的大致把握。各种分析不少,但大体处于盲人摸象的阶段。 有鉴于此,本刊特刊发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司长夏斌所作的中国“私募基金”报告。该报告相当完整地统计了京、沪、深三个城市的数千家可能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投资、财务类公司的基本数据,并估算当前中国已经存在约7000亿元规模的私募基金。报告还包括对北京市50家私募基金的抽样调查及分析。这是对正在兴起的私募基金行业第一次整体性的调查和定量分析。最后,在此基础上,该报告为政府对私募基金的监管提出八条政策建议。

    第二部分

     对“私募基金”的现实态度 
     面对中国已经存在的估计在7000亿元左右的“私募基金”,是一律取缔,还是因势利导?这是摆在决策者面前必须正视的一个严重问题。
     继续采取视而不见的态度是危险的。一是容易为非法集资者钻空子。有的投资咨询公司工商执照业务范围中根本没有代人理财业务,却向自我保护能力较差、知识经验缺乏的中小投资者筹资,秘密运作并承诺固定利益回报,如果炒作失败,则纠纷难断;如果进一步为不法分子恶意利用,将委托资金携款潜逃,发生群体性事件,威胁将更为严重。二是助长证券市场事端不断,对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造成严重冲击。不少“私募基金”公司身份不明,缺乏监督,也没有一定的内控机制,其操作手法往往以“做庄”为主,如果不予以正确引导,难免会出现“中科创业”第二的事件。三是已经出现“私募基金”与证券公司联手,以股票做抵押,二倍或三倍于委托资金的方式从银行套取贷款炒股票的现象。一遇股市下跌,银行措手不及,造成的严重损失不能低估。类似“吕梁事件”的苦果在全国银行体系中不会太少,只是未有真实统计而已。
     但是,“私募基金”的存在也是我国市场机制成熟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现象。
     与美国股市市值一半左右由几十万个专业投资者经营相反,目前我国股市16000亿元的流通市值,除去33家公募基金管理约800亿元外,剩下15000多亿元由在深、沪交易所开户的99.6%的散户投资者和隐蔽的“地下基金”及一些证券公司以资产管理业务名义经营着。而《证券法》又没有赋予证券公司开展代客理财、委托投资业务。《证券法》第142条指出“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第194条指出“证券公司经办经纪业务,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买卖证券的,或者对客户买卖证券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的,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199条指出“证券公司违反本法规定,超出业务许可范围经营证券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
     另外,目前我国公募基金的最大问题不仅是总体规模小,而是基金的各个利益主体存在严重缺位,特别是对基金经理人的利益约束软化,激励机制欠缺,其投资行为与切身利益没有直接联系,所以出现了令投资者大失所望的“基金黑幕”。“私募基金”的最大特点则是投资者(委托人)与管理人(受托人)之间形成荣辱与共、休戚相关的利益关系。如果这样一支力量得到法律的认可,那么我国证券市场将形成一种有新的力量充实其间的庞大的机构投资者格局。
     此外,由于“私募基金”产权关系明晰,利益约束硬化,激励机制透明,可以有效解决投资者和经理人的利益机制问题,故能为最优秀的人才创造发挥最大潜能的制度条件。目前,这支队伍中,确有些操作人员行为不规范,但不少人有着良好的教育背景,有些还曾服务于证券交易所、中外证券公司,其操作风格已与欧美、香港一些基金经理相似。只要法规制度清晰,监管有力,“私募基金”中应能够培育、锻炼出一批成熟的理性的基金经理队伍。
     目前,“私募基金”由于缺乏法律上的明确界定和保障而隐蔽于地下,逃避监管者的监管,躲开市场的注视,成为证券市场潜伏的危机源和不稳定因素。如果让这些群体公开化,“浮出水面”,对他们的监管将变得容易和可以控制,这对于市场的健康发展是有益的。并且,让暗处的“私募基金”浮出水面,成为市场中一个公开公平的竞争对手,对于市场上的其他投资力量,包括公募型的证券投资基金、中小投资者,都非常有利,有助于形成证券市场有序竞争的环境。
     应对入世要求,我国应尽快做大私募型投资理财业务。中国入世后,外资参股成立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比例可达33%,三年后比例可达49%。而现在我国基金管理公司的内资最大持股比例为30%,如果外资的持股比例达到33%或者更高,外资将会对国内基金管理公司中的中资股东提出挑战。届时国内机构如果没有过硬的实力和投资管理水平,将难以与外资抗衡。
     从目前美林证券、高盛证券的利润构成看,购并、证券融资以及基金管理已是境外券商的两大竞争强项,两项业务创造的利润占利润总额半数以上。而现在国内基金管理公司基本还处于政府发牌、垄断经营的局面,管理公司数量少,持股比例有限制,业内缺乏激烈竞争,加之管理人的竞争意识差,市场压力不大,所以市场化步伐不快,管理水平的提升相对比较慢。因此有必要在更大范围内发展市场化程度较高的“私募基金”。应该说,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不应仅仅局限在公募型证券投资基金上,“私募基金”的需求更为殷切。对此,我们不能忽视市场自身发展的力量。“十五计划”纲要已经明确提出“凡是对外资开放的领域,内资均可进入”,同样,在“私募基金”领域,在对外资不得不开放之前,应想方设法率先向国内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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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夏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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